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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离婚***服务为先「在线咨询」

发布时间:2020-08-05 20:56:14        







一方恶意转移存款的方式及对策

一方恶意转移存款的方式及对策   离婚时,转移隐匿共同财产是极为常见的,几乎每一个案件中均会出现,这是正常的,是人类自私本性的体现。我们不能过高要求从精神风格上教育任何一方当事人,我们要学会发现和解决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和办法。对于,不论是深市还是沪市,律师都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查询。而对于***存款,如果是正当途径,知***体账号或具体存款***后,才能查出。当然,市场上出现了某些自称能通过某些渠道查出的个人或机构,这里面鱼龙混杂,当事人花钱时一定要小心慎重,不见兔子不撒鹰,并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。


财产分割已完毕,双方对此无异议,即离婚协议书瑕疵的问题

关于财产分割已完毕,双方对此无异议,即离婚协议书瑕疵的问题   在有些区的民政机构,仅写“财产分割完毕、双方对此无异议”,而没有具体财产分割条款内容的协议出屡见不鲜,一方当事人又要求对共同财产予以确定的案件已有前例。一种观点认为,离婚协议书具有财产合同性质,而合同标的具体明确,是合同形成的条件,如果分割内容约定不明,视为没有约定,合同不可操作,归于无效。另一种观点认为,“财产分割完毕、双方对此无异议”的写法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对现存财产状态的确认,即在谁名下的财产就归谁所有。我们认为,第二种观点值得商榷。如果财产状态一直没有改变,不能因为签订“财产分割完毕、双方对此无异议”的协议后,就认为财产所有权性质发生了转化。


短信的证据效力及其认定

短信的证据效力及其认定  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。比如,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,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。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,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,一般内地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。《人院报》曾于去年刊登过一个判例,认定短消息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。虽着手机的普及,上海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***理论和实践问题。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,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、客观性、不易修改性、闪存的封闭性特点,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。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的。此外,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,表现在二个方面。其一,每个码只能在一个收发,有发信人的,有时间,有内容,有的还有姓名,通过短信内容查到码,具有涉案关联性;其二,两个号码收发,具有对应性。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,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或卡,办了手续后,合法使用,收到短信是合法的。因此,符合下列情况,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:   (1)保护手内短信不被删除;保存好,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储存空间;   (2)固定下来,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,摘成书面文字,进行公证,具有法定证明效力,对方要提供相当效力大的才能。多数情况下,公证证明是被采纳的。   (3)时,交给,当场制成笔录。办公证时,注意保存手机型号,品牌,这样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,这个一定要公证。   呵,正因为如此,奉劝各位不要轻易将自己的手机借与他人发短信。否由,他人一旦发出不利已的短信,手机持有人不能证明不是自己所发,要承担不利的***后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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